为了规范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快递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受理条件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能力:
(一)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服务网络和信件、包裹、印刷品、其他寄递物品
(以下统称快件)的运递能力;
(二)能够提供寄递快件的业务咨询、电话查询和互联网信息查询服务;
(三)收寄、投递快件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场地或者设施;
(四)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经营快递业务的,有与申请经营的地域范围、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信息处理能力,能够保存快递服务信息不少于3年;
(五)对快件进行分拣、封发、储存、交换、转运等处理的,有封闭的、面积适宜的处理场地,配置相应的设备,且符合邮政管理部门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要求。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专门从事快件收寄、投递服务的,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的服务能力;还应当与所合作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书面协议或者意向书。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服务质量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范:
(一)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等服务承诺公示管理制度;
(二)投诉受理办法、赔偿办法等管理制度;
(三)业务查询、收寄、分拣、投递等操作规范。
申请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邮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可以通过邮政管理部门信息系统提出。
申报材料
1、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符合《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况说明
3、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书
4、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