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64号,2010年1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三款 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条件:当事人申请--受理--验点等材料审核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省公安厅主管部门审批。 保安服务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持有关材料及新法人的材料到原审批公安机关进行变更法定代表人申请,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申请材料:
1、《保安服务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申请书》;
2、原保安服务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原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4、原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按手印;
5、拟变更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按手印;
6、股东会议决议;
7、《拟任保安服务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工作经验承诺书》;
8、拟变更的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市级公安机关出具,不须申请人出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