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二)设立地点:
1.《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3年2月文化部令第55号) 第六条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一)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
(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三)居民住宅区;
(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2.《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立娱乐场所。
(三)设立场所:
1.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2.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含200平方米)。
申报材料
1、符合环境噪声的承诺书
2、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3、经营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
4、房产权属证明文件
5、身份证明及声明
6、营业执照
7、申请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