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是文化部或各地文化局颁发的证件,无论是国外来华演出,还是大陆、港澳台的演出,都属于营业性演出。营业性演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售票或者接受赞助的,支付演出单位或者个人报酬的,以演出为媒介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产品促销的,以其他营利方式组织演出的方式为公众举办的现场文艺表演活动,以上表演活动需要通过相关文化单位审核通过颁发许可证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受理条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
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自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报材料
1、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证
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3、营业执照
4、演出经纪机构设立申请书
港澳台独资控制申报材料
1、投资者的身份证明(独资)
2、港澳投资企业批准书(独资)
3、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