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以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一)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3. 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二)地点要求
1. 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 根据文市发〔2014〕41号文件要求,确定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长效机制试点地区的,距中学、小学校园出入口最低交通行走距离200米范围内以及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农村地区依法取得消防安全手续的合法用房可以设立。^
(三)准入条件
1. 有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2. 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
3.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4.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
5. 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6. 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
7. 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8. 必须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9.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报材料
1、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
2、营业执照
3、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