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简称"文网文许可证”,是指通过网络运行或经营网络游戏产品等进行商业化盈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也是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主要包括音乐娱乐、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漫、比赛活动、网络表演。
办理条件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3月18日文化部第51号令,2011年4月1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2017年12月15日修订。
第七条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三)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专业人员、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四)有确定的域名;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申请材料
1、专业人员身份、学历证明材料
2、公司章程
3、业务范围说明
4、域名登记证明
5、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6、营业执照
7、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