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办理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报纸重复的名称;
二、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三、有符合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报纸及报纸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申请材料
1、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
2、编辑出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事业法人单位批准文件复印件
5、出版单位章程复印件(已设立企业加盖工商查询章,未设立企业的加盖主办单位公章)
6、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
7、主要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附件:《设立报纸出版单位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