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主管单位、业务范围,合并或者分立,改变资本结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图书出版单位除前款所列变更事项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应当经其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其他单位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办理条件
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条件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适应图书出版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申请材料
1、原出版单位《图书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原主管、主办、出版单位同意文件
3、《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