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是从事音像制作业务的音像制作单位(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文字等内容整理加工成音像制品节目源的单位)的合法凭证。
办理条件
(一)有音像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音像出版专业人员;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工作场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音像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音像出版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申请材料
1、新设立音像出版单位,若为事业法人,需提供设立事业单位批准文件复印件;已设立的出版单位增加音像出版权,须提供已有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及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编辑出版人员的身份证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申请表》
5、出版单位章程复印件(已设立企业加盖工商查询章,拟设立的企业加盖主办单位公章)
6、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
7、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8、主管单位同意文件
9、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
10、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