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单位、登记地、业务范围、刊期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登记手续。期刊变更刊期,新闻出版总署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办理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
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
申请材料
1、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复印件(租赁合同或自有产权证书)
2、编辑出版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拟任出版单位事业法人批准文件复印件
5、拟任出版单位章程复印件(已设立企业加盖工商查询章,未设立企业加盖主办单位公章)
6、主办单位、主管单位的国有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7、主办单位、主管单位法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8、主要主办单位报所在地省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请示文件(附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