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办理条件
1、申请人在甘肃省境内具有法人资格且持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2、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拥有自主的食盐注册商标;
(2)能够持续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销售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
(3)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原料盐应有稳定的来源;
(4)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生产能力应不低于10万吨/年,西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南方海盐区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生产能力应不低于3万吨/年;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能够持续生产符合相关标准的品种食盐,且上一年品种食盐产量占其食盐总产量的60%以上;
(5)多品种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的原料盐应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
申请材料
1、企业生产设备设备布局图示、工艺流程图(工艺变化时提交)
2、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审核(变更)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