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据《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版管理条例〉的决定》第594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4年0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 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第595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
答:主办单位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机关法人证明文件。
答:不需要,直接带好《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和《北京地区报刊赴外埠印刷申请表》即可。
答: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的进口业务范围,进口相应类别的出版物指在外国以及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电子出版物等。
答: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1号公布 根据2011年3月19日国务院第595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2月0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音像制品出版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22号)。
答:依据《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4号)
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音像制作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音像制作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人。
答:北京地区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