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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指南》中驰名商标认定实行“按需认定”原则?
2022-02-17
驰名商标认定应当是因“处理案件”所需而非其他。对驰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的理解、认可经历了发展的过程。2009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3号),其中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即在民事纠纷案件中,对涉案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应当符合必需、必要性的要求。2013年《商标法》 第三次修订,相当程度上以法律的形式阐述了“按需认定”原则,即“驰名商标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2014年7月3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公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其中第四条所列驰名商标认定原则为“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但同时第三条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应当“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基于上述立法和司法的发展,经过多次研究、讨论,2016《标准》将“按需认定”原则列为驰名商标认定的基本原则,与个案认定原则、被动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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