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申报材料
1、设立人着律师袍彩色照片2寸
2、同意离所证明
3、设立人执业年限证明
4、拟设立地市州、县区司法局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意见
5、 合伙协议
6、基本规章制度
7、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的证明
8、律师事务所主任推荐书
9、设立人律师执业证
10、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律师资格证
11、设立人居民身份证
12、拟设立地市(州)司法局出具的场地勘验报告
13、住所权属证明
1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5、律师事务所章程
16、甘肃省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