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者报纸、期刊变更名称的,“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办理条件
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条件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单位;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适应图书出版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申请材料
1、原主管、主办、出版单位同意文件
2、拟设立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分别按设立地方或军队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要求提供材料
3、原出版单位《电子出版物出版许可证》(副本)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