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需在《营业性演出许可证》记载有效期届满30日内登录“全国文化市场技术与监管服务平台”提交延续申请,并按照“广东政务服务网”中“演出经纪机构变更、延续、补证、注销审批”的延续材料办理延期手续。
答:涉外及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演出经纪机构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满2年,但没有举办过营业性演出的,不得举办涉外及港澳台营业性演出。演出经纪机构有违反《条例》规定记录的,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2年内,不得举办涉外港澳台营业性演出
答:企业因结束经营,携带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即可办理。
答:申请人选择网上办理方式时,申办业务中涉及需提交原“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的,仍需通过快递或窗口提交的方式,将原证交回审批窗口。
答:不需要
答:不需要
答:不需要
答:依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令第4号)第六章第四十九条和《境内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食药监械管[2014]208号),《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所列内容为注册限定内容,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的内容发生变化,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注册变更。注册变更分为登记事项变更和许可事项变更。注册证中注册人名称和住所、代理人名称和住所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登记事项变更;境内医疗器械生产地址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在相应的生产许可变更后办理注册登记事项变更。而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产品技术要求、进口医疗器械生产地址和“其他内容”栏目中相应内容等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许可事项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