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是持有《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的企业。
答:一是申请人到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有关事项变更手续;二是申请人向市商务局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工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以及需要变更的相关资料(详见办事指南材料清单);三是市商务局业务科室对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如无异议,报市局领导审批,市局领导同意后,行文对申请人复函并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5个工作内完成)。
答: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批准。”
答: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成立后6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营业纳税证明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商务主管部门收回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答:拍卖企业分公司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2. 符合各市拍卖业发展计划; 3. 母公司经营拍卖业务3年以上且年审合格,最近2年连续盈利,上年拍卖成交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上年拍卖成交额累计超过2亿元人民币。
答:根据《拍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七条,企业申请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需要有至少一名拍卖师。
答:根据《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修订)》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各种经营性拍卖活动,应当由依法取得从事拍卖业务许可的企业进行”。
答:没有。只要符合要求,就可向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招商)申请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