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 广电总局令56号)和外商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发改委 商务部令第22号)的相关规定,境外资本不得进入网络视听节目服务领域。贵司的新增股东含有外资成分,因此无法进行股东股权变更。
答: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信息产业部 广电总局令56号)第八条规定,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需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贵司不具备申请许可证的条件。
答: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设备,其中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答:承诺办理时限是: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包括现场检查时限(30个工作日) ;自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制证办结,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所需的时间。
答:目前委托生产批件已经取消,可通过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变更生产地址及生产范围办理。
答:不需要。
答:写明重新发证前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及拟重新发证的生产地址和生产范围,注明各剂型所在车间(实行编号管理,标注各车间序号)和生产线。
答: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