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所有要求: 1)《药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需要继续生产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 2)符合《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五、六条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开办条件; 3)遵守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4)换发《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符合国家局监督实施药品GMP的有关规定; (5)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正常。
答:承诺办理时限是: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不包括现场检查时限(30个工作日) ;自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制证办结,以上时限不包括申请人补正材料所需的时间。
答:《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二)中、小学校周围;(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七)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此外,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答: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拟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新办申请:(一)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二)经营主体发生变化;《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根据上述规定,经营主体已经发生改变,所以不能继续使用原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应当到店铺所在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如果符合相关办证条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为您办理。在未申领新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之前,请不要销售卷烟。
答:新办申请 申请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答:《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一)烟草专卖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的;(二)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主体无法继续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业务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答:有。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为五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答:不能。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一个经营地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再审批发放相同类型的烟草专卖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