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规定, 已取消办理。
答:如主要管理人员有所变更,需要提交;否则无需提交。
答:意见应包括对所涉委托品种开展现场检查的结论和具体生产线和生产车间的等信息
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答:《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第7号)第八条:申请变更《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许可项目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报批。
答:应填新生产地址。
答:《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7号)第十三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答: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