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可以,只要同时满足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负责人的法定条件。
答: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医疗机构制剂调剂? 答 :医疗机构制剂一般不得调剂使用。发生灾情、疫情、突发事件或者临床急需而市场没有供应时,需要调剂使用的,属省级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调剂的,必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特殊制剂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医疗机构制剂调剂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答:根据《重庆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补充规定》(渝食药监[2009]98号)的规定:未达到“医院”类别的中医诊所(含门诊部,下同)可以申请注册中药制剂,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中医医疗机构,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已设立5年以上; (3)只能申请注册中药制剂; (4)不得申请注册注射剂等高风险剂型; (5)申请注册的中药制剂功能主治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内; (6)中药制剂必须委托已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已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配制; (7)制剂品种不得调剂到本诊所以外使用。 2.什么情况下可以免于提交临床研究资料? 答:中药制剂:根据中医药理论组方,利用传统工艺配制(即制剂配制过程没有使原组方中治疗疾病的物质基础发生变化的),且该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的中药制剂,可免报资料项14-18,即14.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5.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6.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7.临床研究方案;18.临床研究总结。 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
答:需要。《重庆市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向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上一年度所配制的传统中药制剂变更情形、临床使用数据、质量状况、不良反应监测等的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备案完成后,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号不变。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年度报告备案的,备案号自动取消。 上一年度未配制的传统中药制剂也应按要求上报。
答:申请注销传统中药制剂备案的,医疗机构登录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填写《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注销备案申请表》,保存打印。医疗机构将《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注销备案申请表》加盖公章后扫描成PDF文件,登录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上传,同时向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受理中心提交纸质申请表1份。
答:需要按照变更制剂规格提出变更备案。《重庆市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规格以装量或尺寸大小描述的品种,装量和尺寸大小发生变更的,属于变更制剂规格。
答:如果印刷企业申请场地变更的,需要进行实地查勘。
答:不能。个人只能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