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是。《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农药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范围或者改变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
答:业初次申请工程监理资质只能从专业乙级及以下开始。但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与主营业务相对应的专业工程类别甲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答:根据川食药监发〔2017〕93 号二、备案程序(四)网络食品交易主体终止网上食品经营的,应当于停止平台服务或者终止网上食品经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
答:根据川食药监发〔2017〕93 号二、备案程序(四)网络食品交易主体终止网上食品经营的,应当于停止平台服务或者终止网上食品经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注销备案
答: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答:根据川食药监发〔2017〕93 号 五、备案公示备案部门应当自完成备案后 7 个工作日内,通过各自政务网 站公示相关备案信息。备案信息包括域名、IP 地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 人姓名、备案号等。
答:根据《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通告》(2013年第5号),为做好保健食品注册与日常监管的衔接,避免不必要的浪费,对于变更或再注册已批准的产品,除因安全性问题国家发布明确规定要求进行变更的情况外,申请人应当在自批准之日起6个月后严格按照新批准证书内容组织生产,此前生产的产品允许销售至保质期结束,之后按照新批准内容生产的产品适用新的标签。
答: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通过》(2013年第5号)规定,申请人再注册申请已受理的,在产品再注册审查期间,原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