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封闭、独立、 安全的制造、 弩射和储存场所,安 装防盗报警、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建有完善的治安保卫组织机构,落实治安保卫责任制;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从业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
答:爆破作业属于合法的生产活动;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炸物品专用库房;有具备相应资格的安 全管理人员、 仓库管理人员和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爆破作业专用设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六项。
答:主要包括两类人员,一是专业技术人员,包括种子生产、加工贮藏、种子检验、科研育种等专业人员,这些人员是《种子法》规定的办证条件,但取消了对这些人员的资格考核。专业人员由企业根据岗位设置自行安排,《许可办法》没有限制人员兼职,允许“一人多岗”。申办许可证时,申请企业提供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不再要求提供劳动合同。关于社保证明,只要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要求即可,由企业查询打印并加盖社保部门印章。二是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要求提供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种子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答:第三十二条规定:“科研育种、生产、加工、检验、贮藏等设施设备,应为申请企业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或者为其绝对控股子公司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办公场所应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所辖行政区域,可以租赁。对申请企业绝对控股子公司的自有品种可以视为申请企业的自有品种。申请企业的绝对控股子公司不可重复利用上述办证条件申请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这些规定,核心就3条,一是企业的设施设备,可以是企业自有产权,比如有购置发票、房产证等;如果没有房产证,企业应当提供自有资产的证明。这条规定,主要是解决部分企业房屋产权办证难、办证时间长问题。自有资产的认定,要求相应设施设备可正常使用,已列入企业会计报表,并附有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二是推进种子企业集团化发展,集团公司下属的绝对控股子公司(占股超过50%)的相关条件可以作为集团公司申请办证的条件。但申请企业的绝对控股子公司不可重复利用上述办证条件申请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三是办公场所可以租赁,但需在核发机关所辖行政区域,其他的设施设备不要求必须在企业注册所在地。
答:我国品种管理涉及品种审定、品种登记、引种备案、品种保护等相关制度,品种保护主要是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是“私权”保护的范畴;品种审定、品种登记和引种备案是品种市场准入的范畴。从品种审定又引申出自育品种(品种审定证书上的选育单位只有一家)、第一选育人品种(品种审定证书上排名第一的选育单位)、合作选育品种(品种审定证书上有多家选育单位)。新办法在取消注册资本、固定资产等许可条件的同时,增加了对种子企业“品种”的要求,符合我国种子企业的基本特征和现代种业的发展方向,在审核审批中必须严格执行。申请不同类型许可证,要求具备不同的品种条件。1、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C证)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D证)。《许可办法》第七条规定:“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这里大家需要注意,此条并没有要求”自育”或“受让品种权”。鉴于我国主要农作物常规品种和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尚未完全保护,当前业界普遍认可品种选育单位,因此,申办许可证的种子企业,或者为品种选育人,或者与品种选育单位
答:《许可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领取鲜食、爆裂玉米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按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许可条件办理”。由于鲜食、爆裂玉米属主要农作物,因此申请领取领取鲜食、爆裂玉米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除品种条件外,可按非主要农作物种子(D证)的许可条件办理,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品种审定。如果申请的鲜食、爆裂玉米属于常规种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审定品种,并按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C证)核发许可证;如果申请的鲜食、爆裂玉米属于杂交种的,应当具有自育品种或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合作选育的审定品种2个以上,或者受让品种权的品种3个以上,并按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B证)核发许可证。
答:根据《种子法》和《许可办法》规定,育繁推一体化许可证的审核机关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调整为县级农业主管部门,核发机关由农业部调整为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同时,考虑到其许可证全国有效,在许可核发前要求在中国种业信息网统一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可向核发机关直接反映,也可向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反映,公示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范围等。同时,根据《许可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绝对控股子公司的科研育种、生产、加工、检验、贮藏等设施设备以及自有品种,可以作为母公司申办育繁推一体化许可证的条件。同时,为推动企业兼并重组、避免内部同业竞争、做强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凡是母公司取得了育繁推一体化许可证的,其绝对控股子公司不可重复利用上述办证条件申请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其绝对控股子公司也不得申领与母公司同类作物的育繁推一体化许可证。
答:按照《种子法》要求,实行种子生产和种子经营“两证”合一,是种子生产许可和经营许可的实质合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种子企业注册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按权限核发,其余种子生产地、种子销售地无需重复核发同类型许可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许可办法》)将许可证分为主证、副证,主证注明许可证编号、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有效区域、有效期至、发证机关、发证日期等事项;副证注明生产种子的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及审定(登记)编号、种子生产地点等内容。主证、副证是一个有机整体,副证载明的作物种类和品种不得超越主证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许可办法》施行之日前已取得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但原有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只要有一个许可证到期,种子企业就应当按新办法重新申办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