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证书有效期内,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设施、设备和管理体系等基本条件及检验检测能力均无变化,仅原检验检测机构注册名称变更,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获资质认定证书的单位应自新名称正式注册后30日内办理名称变更;因转制、重组、合并等原因检验检测机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且重新注册检验检测机构的按首次申请办理。
答:不建议检验检测机构单独申请扩项。建议检验检测机构在一个行政许可中同时申请扩项、延续两种评审类型,评审通过后,资质认定部门将颁发有效期为6年的资质认定证书和证书附表。
答:延续(复评审)须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6个月内向发证部门提出延续申请,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按首次申请办理。
答:申请人在网上提交申请; 2.资质认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资质认定部门委派评审组,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 4.评审组完成技术评审后向资质认定部门提交评审材料,资质认定部门逐级对材料进行审查; 5.材料审查符合要求后,资质认定部门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6.准予许可的,资质认定部门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答:(一)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生产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答: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答:食品生产许可已实施全程电子化,企业在任何地点均可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办结后,通过许可系统接收电子证照,无需亲赴政务服务大厅或其他地点办理。如果仅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企业名称,则1个工作日即可办理完成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