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下级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进行委托鉴定。
答:符合申请条件的机构,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或邮寄或至行政受理中心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即可。
答:根据《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外商不得设立独资电影院。
答:依据《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第四条:“外商投资电影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四)合资、合作期限不超过30年”。
答: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或邮寄或至行政受理中心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即可。
答:是的,还需要加盖公章。
答:不可以。地方单位订户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同级党委宣传部审批。获得批准的订户持单位订购申请书和有关批准文件,到新闻出版署指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办理订购手续。
答:主要指由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的,在外国以及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出版的图书、报纸(含过期报纸)、期刊(含过期期刊)、电子出版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