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4年,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的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答:按照《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托方不接受委托生产的药品再次委托给第三方生产。
答:根据《重庆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补充规定》(渝食药监[2009]98号)的规定:未达到“医院”类别的中医诊所(含门诊部,下同)可以申请注册中药制剂,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中医医疗机构,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医疗机构已设立5年以上; (3)只能申请注册中药制剂; (4)不得申请注册注射剂等高风险剂型; (5)申请注册的中药制剂功能主治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内; (6)中药制剂必须委托已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已取得《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生产企业配制; (7)制剂品种不得调剂到本诊所以外使用。 2.什么情况下可以免于提交临床研究资料? 答:中药制剂:根据中医药理论组方,利用传统工艺配制(即制剂配制过程没有使原组方中治疗疾病的物质基础发生变化的),且该处方在本医疗机构具有5年以上(含5年)使用历史的中药制剂,可免报资料项14-18,即14.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5.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6.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17.临床研究方案;18.临床研究总结。 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况之一
答:为避免每年将企业作为化妆品监督检查对象,建议化妆品生产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答:拍卖企业变更注册资本审批”事项已按照“川渝通办”的要求,实现了“川渝通办”。
答:《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制剂通则及其他的药品国家标准填写
答:不可以,只有市、县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出版、发行协会可以主办地方性的出版物展销活动。
答:按照《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申请人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90个工作日至30个工作日期间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延续许可申请,并承诺其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化妆品生产许可条件。申请人应当对提交资料和作出承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逾期未提出延续许可申请的,不再受理其延续许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