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营业执照中的事项填写主要经营的几项即可。
答:外资、中央驻渝所属单位设立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或其他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向市人力社保局申请许可或备案。
答: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从事人力资源培训、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需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答: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从资料齐全之日起算,不含补正补齐、实地核查、听证等时间)。
答: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名称变更:1、申请表;2、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公司章程;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窗口提交)。 (二)法人变更:1、申请表;2、股东会会议纪要和股东会决议;3、公司章程。4、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5、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窗口提交)。 (三)地址变更:1、申请表;2、股东会会议纪要和股东会决议;3、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窗口提交)。 (四)注册金变更:1、申请表;2、股东会会议纪要和股东会决议;3、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4、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窗口提交)。
答:按照营业执照中的事项填写主要经营的几项即可。
答:应提交以下材料:(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提交3年以来的经营情况报告。
答: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人按管理权限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批机关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发给受理申请通知书,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3)审批机关在受理申请报告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作出决定,10日内不作出不予延续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