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照《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质量安全负责人应当具备化妆品、化学、化工、生物、医学、药学、食品、公共卫生或者法学等化妆品质量安全相关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并具有5年以上化妆品生产或者质量管理经验。
答:化妆品生产许可证遗失申请补发,不再要求提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265号)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向许可机关申请补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许可证遗失的,提交企业在媒体或许可机构官网上刊登的遗失并声明作废的相关证明材料;”此事项规定的材料,改为告知承诺。许可机关应当对申请企业提交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补发。
答:(一)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生产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2.关于食品生产许可被注销后许可证编号的问题。 答:食品生产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答:根据《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实施前持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的,可以申请审核颁发新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答: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1.4要求:申请人新开办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或新增生产剂型的,可以委托生产的方式,提交委托方的保健食品注册证明文件,或以“拟备案品种”获取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资质。
答:现场核查是动态核查,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3.2.3.3生产过程审查审查要求,需“动态审查关键生产工序”。
答:应提交以下材料:(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2)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 (3)告知承诺书。
答:应填写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