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已经具有审批权限,不需要再向农业部申请。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采集许可证:(一)申请人有条件以非采集的方式获取野生植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其目的的;(二)采集申请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或者采集申请的采集方法、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数量不当的;(三)根据野生植物资源现状不宜采集的。
答:采集、采伐的用途;采集、采伐的具体地点;采集、采伐植物的名称和数量;采集的部位;恢复措施等。
答:主证信息变更需要到省政务大厅进行变更,副证变更需要到吉林省种子管理总站 进行变更。
答:新《种子法》已不再对注册资金有要求。
答:现我省已不再组织检验、储藏、加工人员考试,申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只需要提供负责检验、储藏、加工的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社保证明复印件。
答:不能,由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发。按照《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第19号)《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规范条件管理办法》对未通过审核的企业,省级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企业整改。经整改符合《规范条件》所有要求的企业,应按程序重新向所在地省级盐业主管部门申请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