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进网许可证和进网试用批文都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进网许可申请审查合格后颁发的审批决定证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根据《电信新设备进网试验管理暂行办法》(信部电[2003]214号),实行进网许可制度,但尚无正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或未列入《第一批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的电信设备,属于电信新设备,电信新设备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不影响网络安全畅通的条件下,准予进网试验,颁发进网试用批文,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颁布后再按程序办理进网许可证。 进网许可证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进网试用批文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
答: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组织专家对申请进网许可的无线电通信设备、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或者电信新设备的总体技术方案、试验报告、检测报告等进行评审。 可在“进网指南”—“设备目录”—“电信设备目录具体设备名称”中查看设备是否需要专家评审。专家评审具体程序和要求参见《电信设备进网专家评审管理规定》(信部电[2001]125号)。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国家对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实行进网许可制度。接入公用电信网的电信终端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 实行进网许可制度的电信设备目录具体设备名称参见电信设备进网管理网站(jwxk.miit.gov.cn)—“进网指南”—“设备目录”—“电信设备目录具体设备名称”。
答:对持有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获准在境内使用的境外卫星转发器资源,属于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必要的基设施资源之一。依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组织专家对从事相应基础电信业务企业的电信资源使用方案等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依据《行政许可法》,相关评审周期不计算在此项行政许可审批期限内。
答:已获得批复的持证企业在替换境外卫星之前,应按照我国无线电管理有关规定,到我部办理相关卫星频率资源在我国境内使用的审批手续;获得批准后,方可在我国境内使用相关卫星转发器组建卫星网络、开展相关业务。持证企业在替换境外卫星转发器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卫星平台测控及运行稳定,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信息传输和用户服务质量。在替换工作完成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答:相关企业获颁批复后,应按照《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变更申请,将原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特别规定事项》内容进行相应变更。相关变更申请材料至少应包括许可变更书面申请(法人签字且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业务总结等。
答:依据《电信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卫星通信业务市场的通知》(信电函〔2001〕123号)等有关规定,经营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等卫星通信业务,必须持有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开展经营活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不得经营卫星通信业务。
答:依据《电信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卫星通信业务市场的通知》(信电函〔2001〕123号)等有关规定,国内使用单位需要租用转发器带宽(包括境外卫星),应从持有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境内单位租用转发器资源,未经国家电信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不允许直接租用无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经营许可证单位的卫星转发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