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据《电信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卫星通信业务市场的通知》(信电函〔2001〕123号)等有关规定,国内卫星转发器出租出售业务经营者,在开展相关电信业务活动时,应审查用户的使用用途和主体资格,取保利用租用转发器资源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企业,应持有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答:依据《电信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卫星通信业务市场的通知》(信电函〔2001〕123号)等有关规定,国外卫星公司在国内提供卫星转发器出租服务,应事先与我国完成卫星网络协调工作,将卫星转发器出租给国内具有经营卫星转发器出租业务资格的卫星公司,再由国内卫星公司转租给国内使用单位并负责技术支持、市场营销、用户服务和用户监管等。不允许境外卫星公司未经电信主管部门批准直接向国内用户经营卫星转发器出租业务。
答:原则上域名交易和投资属于商业行为,电信管理机构对此不进行干涉,由企业根据自身权益保护和商业价值等角度进行判断衡量,企业也可通过网络等途径查询相关知识。如果企业认为推销的域名影响到商标等正当权益,请将涉及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事由、时间等相关信息发送至domain@miit.gov.cn邮箱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投诉。
答:如果只提供出售域名、DNS解析、交易过户、续费等服务,则企业应该申请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材料由企业所在地信管局审批,具体事宜请咨询当地信管局;如果除提供上述服务外,还负责管理和运维域名注册管理系统、维护域名数据库,则企业应该申请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材料由工信部审批。
答:根据《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要求,申请成为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服务机构应符合的核心条件: (一)申请主体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实体; (二)域名注册管理系统、域名信息查询(WHOIS)系统、顶级域名解析系统、注册数据库、注册数据托管应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三)提供相关材料,证明申请主体具有对域名注册申请者进行实名核验的能力,承诺切实履行实名核验的职责,并提供保留字制度和清单,承诺对申请注册的域名按照《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名称审核; (四)承诺网络与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制定符合要求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和违规域名处置机制,并承诺执行。 此外,为与国际域名体系保持衔接,申请主体应当首先从互联网域名地址分配机构(ICANN)取得运营资质,或者取得相关顶级域运行机构(具备ICANN资质)的运营授权。
答:电信管理机构(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据《行政许可法》和《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受理和审批域名从业机构(包括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资质申请。
答:根据《关于境外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申请经营电信业务适用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函〔2009〕第71号文),境外直接上市的境内企业及其子公司、境内B股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申请经营电信业务,如该企业外资股份比例低于10%(不含10%),且单一最大股东为中方投资者,适用内资审批程序。
答:不可以,因为自然人作为外方投资者,无法满足“外方主要投资者应当具有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经验”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