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为探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分级监管机制,推进风险评级,进一步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提升北京市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监管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引导、督促临床试验机构加强质量管理,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市药监局组织研究制定了《北京市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分级监督管理规定(试行)》。同时,也希望通过推进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分级监管,对进一步完善京津冀协同发展监管体系建设进行探索和尝试。
答: 以对使用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行为进行处罚为例: 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情节严重的,按从轻、一般、从重三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划分为从轻“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含)以上1.6倍以下的罚款”、一般“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6倍(含)以上2.4倍(含)以下的罚款”、从重“人员: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2.4倍以上3倍(含)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答: 罚则仅规定罚款数额,罚则以货值金额1万元为分界进行区分:以《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为例,针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按照减轻、从轻、一般、从重四个不同处罚裁量情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划分为“0-5万元罚款”“5万元(含)—8万元罚款”“8万元(含)—12万元(含)罚款”“12万元—15万元(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划分为“货值金额0—15倍罚款”“货值金额15倍(含)—19.5倍罚款”“货值金额19.5倍(含)—25.5倍(含)罚款”“货值金额25.5倍—30倍(含)罚款”四个基础裁量阶次。
答:1、减轻处罚,应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或处罚幅度。 2、从轻处罚,应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轻、较少的处罚种类或者较低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低的30%部分。 3、一般处罚,应在法定处罚幅度中等限度依法予以处罚。 4、从重处罚,应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在从最低限到最高限这一幅度中较高的30%部分。
答:《北京市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化妆品领域现行有效的法规中的行政处罚条款,按照减轻、从轻、一般和从重的裁量情节,对罚款金额、个人罚金等具有幅度的处罚种类划分了基础裁量阶次。
答:为严格规范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工作,结合我市化妆品监管实际,市局已于2021年2月制定了《北京市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旧《基准》)。此次修订的新《基准》增加了26条,分别来源于《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罚则10条、《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罚则9条、《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罚则7条。上述规章分别于2022年1月1日、5月1日起施行,故此次修订增加了相关基准条款。
答:《办法》明确了本市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准入原则。一是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严格执行《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新建化妆品生产项目须布局在中心城区(含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外市级以上开发区或产业园区;二是严格控制以化学反应作为关键环节和工序的生产工艺;三是应当遵守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和要求,并通过有关职能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确保严控高污染、高排放风险。 《办法》还提出了鼓励创新发展的工作理念,并在实施中对相关企业在审批指导、审批服务等方面提供帮扶,对北京市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的引导作用。
答:《办法》施行后,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延续的,应当按照《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