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原有化妆品生产许可事项尚未完成导致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许可延续申请的,应自原有许可事项完成并收到相关许可证书后20个工作日内提出许可延续申请。 如企业“原有化妆品生产许可事项”申请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已不足30个工作日,不属于“因原有化妆品生产许可事项尚未完成导致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出许可延续申请的”情形。
答:按照《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十条,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供企业主体设立、生产场地、生产设施设备、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管理制度相关证明资料。具体由北京市药监局通过办事指南的形式向社会发布。
答:《办法》共三章三十九条,规定了北京市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的适用范围、办理流程及事中事后监管等内容。将生产许可办理事项细分为许可证新办、变更、延续、补发和注销,并分别作出相应规定。
答:《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对化妆品生产许可作出了规定,与原执行的《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有所调整。 随着北京市化妆品产业政策的相继出台,部分地区大力推进发展化妆品产业,北京市化妆品产业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出台化妆品许可相关制度文件,对进一步规范化妆品生产监管,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促进化妆品产业高质量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答:(一)不得以具备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资质为由,开展人事代理服务等业务,特别是社保代理服务业务; (二)不得以具备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资质为由,开展职业介绍、猎头招聘等业务; (三)不得以具备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资质为由,开展劳务外包、服务外包、劳务分包等其他承揽业务; (四)不得以具备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资质为由,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 (五)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资质; (六)不得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资质; (七)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享受就业补贴政策和税收优惠政策; (八)不得未经许可或备案,异地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九)不得拖欠劳务派遣职工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十)不得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务派遣职工的劳动合同。
答:根据我市《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本市企业灵活安排工作的通知》的精神,企业灵活安排工作期间(2月3日至9日),其中,2月3日至7日是工作日,2月8和9日是休息日,工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对于企业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完成相应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不具备条件安排职工在家上班的企业,安排职工工作应当采取错时、弹性等工作方式,不得造成人员汇聚、集中;还可以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或者在家学习培训,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企业安排职工在家但未安排工作任务的,期间工资待遇按照企业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未约定的,由企业和职工双方协商一致确定。 2月8日、9日,企业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安排其同等时间的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不低于职工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答:具有教育培训资质的中国教育机构和外国教育机构。中方具有办学许可证,外方具有中国驻外大使馆出具的具有教育资质的认证材料
答:提前三个月即可办理